关于印发《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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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经贸节能〔2008〕23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贵州省财政设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动节约能源等相关工作,我们制订了《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贵州省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节能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节能资金;其它可用于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 每年由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贵州省节能技术进步的重点商省财政厅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及应用。
    (二)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技术示范项目。
    (三)支持具有节能利废示范推广意义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项目,以及具有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示范推广意义的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四)支持节能统计、节能监察、节能监测、节能技术服务等能力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节能办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的监测费用。
    (六)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宣传培训、能源审计、考核评价、表彰奖励及编制中长期节能(含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规划、制订相关节能标准等经费。
    (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退出奖励及配套资金。
    第七条    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二)申报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在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节能资金的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负责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地)单位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负责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资金项目,由申报单位编制节能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上报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及以下申报材料:
    (一)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项目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申请节能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应提供已落实或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申请节能资金贷款贴息的,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的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声明并经法人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及中央在黔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报送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各市(州、地)单位,向所在市(州、地)经贸委(局)报送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由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节能资金补助、贴息或奖励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中央在黔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拨付到省主管部门再转拨到项目实施单位;市(州、地)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划转到市(州、地)财政局,市(州、地)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获得的补助、贴息或奖励节能资金,应视性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按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市(州、地)经贸委(局)会同财政局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市(州、地)经贸委(局)会同财政局应在次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和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年度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批准的项目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和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需说明原因,并将节能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除将节能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8日起执行。


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能源管理情况(或单位节能业务开展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或单位开展节能业务存在的障碍和需解决的问题)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拟申请节能资金支持的方式和金额)
六、项目实施后的节能环保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由单位法人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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