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经贸节能[2008]60号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省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管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抓好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贵州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贵州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管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抓好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是指重点用能单位分管能源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及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机构负责节能(能源)工作,并聘任相应的负责人。
第四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节能专业知识;
(二)从事能源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节能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节能及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和节能奖惩办法等;
(三)督促本单位做好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帐,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编写并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组织本单位开展内部能源审计工作;
(四)参与所在单位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能、资源节约方案的论证工作和用能设备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助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单位节能监察、监测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本单位的推广应用和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工作;
(七)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和节能宣传工作;
(八)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九)所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按节能主管部门的培训要求接受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七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重点用能单位年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对在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予以解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在聘任或解聘能源管理负责人的通知下发后30日内,须将有关材料报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和所在市(地、州)经贸委(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聘任或解聘通知1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1份。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将重点用能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监察内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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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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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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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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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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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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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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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
负责人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职称 |
任职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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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能源管理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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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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