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立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该办法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实行审批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进行节能的审查;实行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进行节能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投资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送节能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